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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802163557,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东沂山村。被告刘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东沂山村。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因双方庭下协商离婚,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因双方庭下协商离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