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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与吴少霞、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少霞,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少霞,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吴少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蔡俊杰,该所所长。上诉人吴少霞、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吴少霞和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少霞和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少霞和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吴少霞和广州市海珠区龙凤威威百货文具店负担。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