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与被告明富(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明富(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娜,女,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增福,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云,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富(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明富(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明富(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