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虹与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行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虹,女,白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站新村***幢*单元**楼****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城建股份大厦裙楼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明志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宏元,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法定代表人傅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妍,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平政街28号。法定代表人邹新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迎涛、陈红,均系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北门街北仓坡5号。法定代表人杨祖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学勇,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冯全秀,女,汉族,1944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新闻里**栋*单元***室。上诉人杨虹因诉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西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西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华虹审 判 员 方玲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