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文绒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7241号罪犯王文绒,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文绒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文绒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文绒���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文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文绒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绒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谢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