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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立民他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立民他字第00021号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澄民初字第0034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韩城市人民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收到澄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该案后,认为被告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澄城县,澄城县人民法院移送不当。澄城县人民法院与韩城市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为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交管站,故本案应由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韩城市人民法院为赵某某与张某某���婚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