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灿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灿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阳光大道与通江路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险峰,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张灿松。本院在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灿松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