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罗丹...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罗丹,广州超锐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6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余文斌,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丹,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广州超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丹。被执行人:孙建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李建新诉被告罗丹、广州超锐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新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丹、广州超锐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建福支付借款本金957000元,并从201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给申请人、及支付诉讼费14705元、诉讼保全费4869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罗丹、广州超锐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建福的财产线索如下:申请人于诉讼阶段申请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建福、罗丹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24栋1301室的房屋产权。上述房产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扣划孙建福得2750元、罗丹得4801.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7501.3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发函参与分配。执行得款已处理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