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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国军与崔希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军,崔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军。被执行人崔希民。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希民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962.27元,执行到位2962.27元,本案已经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