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XX与刘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琦,刘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琦。法定代表人:乔立琴。被执行人刘绍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1)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世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1)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