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智立、田蕊琪诉被告朱太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田智立,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田蕊琪,女,2011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田智立,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系田蕊琪之父。被告朱太飞,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个体户,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大操坝九天炒货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智立、田蕊琪诉被告朱太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智立、田蕊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智立、田蕊琪以双方对该纠纷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智立、田蕊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智立、田蕊琪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