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与郑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郑庆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张海燕,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张某某,男,201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以上两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廖某某与张某某的母亲),女,住南平市建阳区。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明清,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郑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7元,依法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张海燕、廖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