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贺佳佳与李贤凤、曾晓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佳佳,李贤凤,曾晓霜,任鹏,刘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贺佳佳。被告李贤凤。被告曾晓霜。被告任鹏。被告刘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佳佳与被告李贤凤、曾晓霜、任鹏、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佳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贤凤、曾晓霜、任鹏、刘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贺佳佳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