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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旭科与裘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7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