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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俊辉诉闫志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辉,闫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9号(2015)建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辉,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志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志峰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