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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继红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红,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30号申请人陈继红。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督字第00023号支付令,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申请人工资9559.49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26.49元,或扣留、提取其9626.49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9626.49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