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熊志珍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61号罪犯熊志珍,女,1984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大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熊志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其拐卖儿童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三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2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志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熊志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熊志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志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熊志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志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