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从满与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满,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667号原告:胡从满。委托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满诉被告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从满以本案被告另有他人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5元,减半收取5307.5元,由原告胡从满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