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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润宙、汪润宇、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南京颉羽电子玩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颉羽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汪润宇,汪润宙,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下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心商务区F座奥体名座大厦02幢805室。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颉羽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法定代表人汪锡凤,经理。被执行人汪润宇,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浩,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润宙,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孔维军。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颉羽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汪润宇、汪润宙、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江宁开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天高公司2012年11月6日前偿还原告乾通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333720元及本金240万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汪润宇、汪润宙、颉羽公司对被告天高鞋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高公司、汪润宇、汪润宙、颉羽电子未按约定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处置被告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苏A**-00-2011-0014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列明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汪润宇、汪润宙、南京颉羽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案与(2013)下执字第77号案件(申请人: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润宇、汪润宙、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合并执行,本院依法对南京天高鞋业有限公司除房产以外(因房产已另案处理)的机器设备(含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二次拍卖均流拍,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拍卖价格2134048元冲抵了两案的部分欠款,因汪润宇、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及欠款案件很多,绿洲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因目前其他被执行人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就未受偿部分债权,江苏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绿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目前对尚欠款项不能立即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江宁开商初字第1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