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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连淑琴申请林鹏举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淑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连淑琴。申请人连淑琴申请宣告林鹏举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连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连淑琴与林鹏举系母子关系,林鹏举长期患抑郁症,又有自杀倾向,于2009年12月25日走失,经多方查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现申请宣告林鹏举死亡。经查,林鹏举。申请人连淑琴系林鹏举的母亲。林鹏举长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于2009年12月2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8日登报发出找林鹏举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林鹏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鹏举于2009年12月走失,下落不明,至今已满5年有余,故对申请人连淑琴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鹏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陈艳负担。审判长  XXX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苑莲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