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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福梅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朔中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福梅,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58********,汉族,住址朔州市朔城区*楼*单元*层X门。上诉人陈福梅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行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福梅上诉称,李升宪故意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上诉人的控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并裁定准予受理、立案。本院认为,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对陈福梅的控告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山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