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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慧谊、方容进、方容带、方琅阳与被执行人杨苏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徐慧谊,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容进,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容带,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琅阳,男,2003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苏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铁涌镇沙桥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慧谊、方容进、方容带、方琅阳与被执行人杨苏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苏运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慧谊、方容进、方容带、方琅阳补偿65000元,扣减已补偿的31000元,仍应补偿3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粤X**号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苏运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苏运名下的粤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二、发现上述车辆时扣押被执行人杨苏运名下的粤X**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