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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昌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昌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尔润大厦1102室。法定代表人毕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丽。被告石家庄市昌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晋州市后甫村。法定代表人高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昌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圣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