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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41号罪犯高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9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高原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