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左志真划扣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左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志真,男,1965年1月31日生,汉族,郯城县归义小学小区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013169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671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左志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志真所有的银行存款元。帐号:916040100010100115847。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