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陶志伟,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4日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10日8时许,驾驶号牌为粤X×××××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岭东牌坊对开路段时,因超载及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在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郭某凤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同年5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凤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陶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东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