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诉石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崇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石崇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