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雅萍。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委托代理人:倪娉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祁琦。委托代理人:浦智华。上诉人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知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格莱美歌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