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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洁汝,徐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姚韫海,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第三人金洁汝,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徐艳芳,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092号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7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追加金洁汝、徐艳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092号案件,经法院判决已生效。第三人为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章程,金洁汝认缴出资额为510万元,徐艳芳认缴出资额为490万元,均分三期缴清。现两第三人除首期各出资100万元外,其余均未缴纳。现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债务,在第三人出资不实的情况下申请追加金洁汝、徐艳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092号案件,经法院判决已生效。异议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债务。经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金洁汝认缴出资额为510万元,徐艳芳认缴出资额为490万元,均分三期缴清。异议人认为第三人出资不实,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金洁汝、徐艳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上述事实由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如未按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涉及股东的实体权利。在未经实体审理,及给予当事人充分抗辩权利的情况下,异议人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两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上海尊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不到位。故异议人的申请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邵坚烈审判员  赵 敏审判员  张 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