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卫芳与被执行人刘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芳,刘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97号申请人杨卫芳,女,生于1983年10月8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刘军军,男,生于1982年12月11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杨卫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军军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卫芳连本带利2200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