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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守军与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军,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郭守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39671-6,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负责人孔祥军,系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守军工程款57838元、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778元,共计59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守军案件款59286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