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志祥与许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祥,许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5-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祥,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许光荣,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许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光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六安寿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