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望柯与彭东庆、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望柯,彭东庆、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黄望柯被告彭东庆、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望柯与被告彭东庆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望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