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1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彦祥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祥,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6130号原告徐彦祥,男,1988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祥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彦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彦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裴悦君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