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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1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彦祥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祥,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6130号原告徐彦祥,男,1988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李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祥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彦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彦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裴悦君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