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70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