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贵兰与陆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兰,陆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杨贵兰,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24幢606室。被告:陆辉辉,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宿松路666号盛铖大厦。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兰与被告陆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兰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