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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德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楠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德墅典当有限公司,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楠,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梵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3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墅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1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利,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4。法定代表人夏春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被执行人梵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9号3-1-1402室。法定代表人聂岭峰,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天津德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红鬃马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楠、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梵高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0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尚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