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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树毅诉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毅,魏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崔树毅,男,1968年7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鹏,男,1983年4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树毅诉被告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树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树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