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赛峰与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赛峰,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45号原告程赛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程寨村委会程圩225号。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东曼哈顿广场地上二、三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赛峰诉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赛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赛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