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军与被告邓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军,邓建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陈秀军,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邓建君,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军与被告邓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