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TANPOONNGEE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TANPOONNGEE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法定代表人:贺春林,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ANPOONNGEE,马来西亚籍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因与被告TANPOONNGEE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称:被告向原告申办金穗信用卡(卡号为4056),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开始透支日2009年11月30日至2014年7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94737.16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局部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94737.16元(本息人民币71418.35元,其中透支本金70412.69元,利息1005.66元;本息3751.96美元,其中透支本金3699.71美元,利息52.25美元,按1美元=6.2151人民币汇率,3751.96美元=23318.81元人民币,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7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上述信息,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域内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域外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彬代理审判员 张映婷人民陪审员 冯祐光��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