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兰家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孟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济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坤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0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