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方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逢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等人在监利县朱河镇某桥“XX旅游”公司门前,以给途经此地的监利至长沙客车(鄂DXXX**)介绍了四位乘客为由,向客车司机潘某某收取每人10元共计40元的人头介绍费,遭到潘某某的拒绝,蔡某某上车欲强行拔取车钥匙阻止客车离开,并与潘某某扭打至车外。杨某上前帮忙,用拳头将潘某某面部打伤。潘某某回击杨某,将杨某打倒在地,杨某恼怒,拿来一根钢管,欲殴打潘某某,被人劝阻。经鉴定,潘某某鼻骨多段骨折及鼻中隔弯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5)6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杨某、蔡某某均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等人在监利县朱河镇某桥“XX旅游”公司门前,以给途经此地的监利至长沙客车(鄂DXXX**)介绍了四位乘客为由,向客车司机潘某某收取每人10元共计40元的人头介绍费,遭到潘某某的拒绝,蔡某某上车欲强行拔取车钥匙阻止客车离开,并与潘某某扭打至车外,杨某上前用拳头将潘某某面部打伤。潘某某回击杨某,将杨某打倒在地,杨某恼怒,拿来一根钢管,欲殴打潘某某,被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劝阻。经鉴定,潘某某鼻骨多段骨折及鼻中隔弯曲,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潘某某的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潘某某对被告人杨某、蔡某某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蔡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某、任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杨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蔡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相关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 良 刚人民陪审员 蔡 明 珍人民陪审员 瞿 云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虎(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