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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被告:陈国明,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国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并提交原告名下房产证号为02-0018x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国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房产证号为02-0018x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