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福君与翟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君,翟显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陈福君,男,汉族,住内蒙古。被告翟显奎,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陈福君与被告翟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福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