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7号汇锦名城B401房。被执行人马加宁,男。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加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海仲字第4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马加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80139.54元,并负担仲裁费4017元,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马加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加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931.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bhf0bmv8gjhovgsnxs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镜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