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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则海与周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则海,周凤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金则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凤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金则海诉被告周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则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凤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则海诉称:被告是从事建筑业的包工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截止至2014年3月份,被告拖欠原告工钱45000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持有,后一直未给付该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凤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则海在被告周凤勇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截止至2014年3月份,被告拖欠原告工钱45000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持有,后一直未给付该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金则海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周凤勇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周凤勇拖欠金则海工人工资45000元事实清楚,并有周凤勇出具的欠条佐证,周凤勇未及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金则海要求周凤勇立即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凤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则海工人工资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周凤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晶晶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