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阁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万林与李彪先、李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程万林,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彪先,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多智,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林诉被告李彪先、李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根据案情需要,须追加被告并以撤诉后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兴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