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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神信用社)诉被告四川家良律师事务所、张家良、聂荣、唐应欣委托合同纠纷保全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家良律师事务所,张家良,聂荣,唐应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保字第106-1号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书明,理事长。被告四川家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家良,主任。被告张家良,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被告聂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唐应欣,女,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神信用社)诉被告四川家良律师事务所、张家良、聂荣、唐应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神信用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家良、聂荣的财产,价值以3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保函。本院认为,原告青神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家良、聂荣的财产,价值以32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