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兴和被执行人文加林、魏连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文加林,魏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高兴,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文加林,,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魏连花,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人高兴和被执行人文加林、魏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文加林、魏连花名下位于景洪市勐泐大道75号山水云天1幢57号的房产。执行人文加林、魏连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伟 搜索“”